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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讲解的内容与被拆迁人息息相关,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相对于拆迁人和行政管理机关,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相对容易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就现实中被拆迁人常被侵犯的几项权利为大家做个说明:
(1)对建设规划和拆迁许可的知情权和申请听证权。
(2)对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择权。
(4)对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或裁决的申请复议权。
维护上述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七条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拆迁户,务必熟知上述权利,防止权利受到无理侵害,并合理有效地运用手中的权利,为自身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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