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区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

2014-06-08 02:35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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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绕不开的一个结,既要改造城市面貌,提升用地效率进而拉动GDP;又必须保证拆迁农民短期与长期利益,避免“被上楼”悲剧重演,这注定是中国特色城市化与房地产业不可回避的难题。由此,从北京的大望京、唐家岭到广州的裕安围,从昆明的官渡区到济南的高家岭,各种模式的探索都在围绕一个核心,让失去土地的农民在拆迁后成为各种形式的“股东”进而保障其长期利益,无论是村企合作还是政企合作,其示范效应逐步显现。

因“三年大变样”而导致身处拆迁高峰的石家庄,便刚刚规范了“人均一分地”举措。近日,石家庄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石家庄市区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此,今后5年,石家庄城中村征地,将按照人均一分地的标准预留发展安置用地。在留地安置政策“五花八门”、缺乏政策部门专门文件规范且有效监督的当下,正面临“十二五”期间大规模城中村改造时代的到来,石家庄对留地安置政策的规范,或可为政策决策部门提供参考。

石家庄模式

所谓留地安置政策,是指政府在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安置用地,鼓励和支持其兴办企业,以期通过发展二三产业,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这个政策近年来在各地广泛推行。

石家庄市下发的《意见》,对石家庄市区征地留地安置用地政策进行了全面规范。《意见》指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除原旧村址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外,以被征地村2010年6月30日在册的股民数或享受村(居)民待遇的人口为基数,按照人均一分地的标准预留发展安置用地。

《意见》要求,村预留发展安置用地,主要用于发展集体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严格控制预留发展安置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建设。预留发展安置用地规划用途确需调整为商品住宅用地的,在规划用途调整以后,村(居)委会须将土地交由政府进行公开出让,并享受出让净收益返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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