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评论:强拆不要拿错拆当成挡箭牌!

2014-06-06 17:20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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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4时许,吉林舒兰市民张晶在南城街附近一无人居住的平房被一伙人莫名拆除,她直到当天17时许接到邻居电话才得知,气愤之余张晶来到派出所报案,结果民警告诉她,开发商准备拆别人家的房子,结果错把她家的房子给拆了。

 

网上有个段子,说中国人过去见面打招呼都是“吃了没?吃了”,现在见面则说“拆了没?拆了。”这已然是一种令人哭笑不得的黑色幽默,如果这时有人再补充一句:“拆了,但拆错了”,则再也让人品不出幽默,只剩下黑色和沉重了。

 

“错拆”从本质上和强拆偷拆没有区别,都是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对公民房屋财产权的侵犯。我们即使把底线降到最低,不谈拆迁双方理性协商、平等博弈,哪怕拆迁方事先告知一声、核实一下,“拆错了”这种荒唐之事也完全不可能出现。事实上,“拆错了”也许只是借口,而实质上是有预谋的强拆。正如业主张晶所说,“他们来来回回多少次了,怎么可能会拆错?这就是借口。”

 

应该看到,尽管“新拆迁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开始施行,但拆迁问责还远远没有步入制度化、常态化的轨道。正是由于法律不彰、违法成本过低,各种形式的野蛮拆迁仍不时上演。因此,对于“拆错了”的违法行为可不姑息放过,否则将制造极其负面的示范效应:其它地方也会琢磨,“拆错了”这招成本低、好使,误拆甚至以误拆为借口的强拆还会一再上演。

 

对于每一个中国人,房子不仅是遮风避雨的处所,更是作为精神栖息地的家,无论怎样赔偿,房屋难以恢复原样,而某些拆迁方这种想拆就拆带给人们的不安全感,更是难以通过金钱来弥补。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调查,对拆迁方的行为究竟是“错拆”还是“强拆”进行定性,不能因为“房子总是要拆的”,就对拆迁方网开一面。如果证明是强拆,有关部门完全可以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只有让“拆错了”的拆迁方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以儆效尤,杜绝类似闹剧的再度重演。

 

北京创为律所拆迁律师点评:

 

把强拆说成错拆,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这也说明了没有严格的按照合法程序拆迁,不管你是强拆还是错拆,你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例合理补偿,还要附加赔偿,毁坏公私财物也是需要各项的赔偿,只要住户把相关的证据收集齐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要求法院向拆迁方提起公诉,被拆迁方就可以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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