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坚持争取门面房,最终获赔

2015-03-30 11:17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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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李先生所在某国企单位的分配给李先生约80平米的靠近路边的闲置房,让其开起了商店,销售日常用品。虽然店面小生意不大,但李先生夫妻二人勤劳,每年大约有五六万元的收入,足以维持全家生活。这样平淡的日子过了没多久,1998年,该国企单位由于无法继续经营正式停产,李先生夫妻二人正式下岗,商店收入成了他们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2004年企业正式破产,进入清算程序,为了让作为下岗职工的李先生后继生活有保障,该国企单位清算组与李先生订了《关于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和补偿办法的协议》,约定李先生按照房改政策五万元的价格购买经营商店所用的门面房,并经公证处公证。

  2006年贵州省某开发商因开发需要征收李先生家的门面房。开发商承诺会给李先生一套临街的门面房安置,以供其继续经营维持生活。老实巴交的李先生相信了开发商,与之签订了一份拆迁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置换一套靠近路边的一层期房作为门面房。2008年5月10日,杨爱军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套房屋,按照开发商提供的规划图,该房屋位于大道边上,可以用来经营小生意。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坚持争取门面房,最终获赔

  然而,事与愿违,开发商为了牟利,将已经取得的土地中的一半转让给了其他公司,政府规划部门也在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配合开发商变更了规划,结果导致安置给李先生的房屋虽然位置没有变化,但前面的道路变成了死胡同。而此时房屋已经交付,眼看着自己赖以生存的商店开不成了,每年五六万元的收入成为泡影。对于开发商无理由的单方违约和规划部门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李先生感到万分愤怒,决心让开发商和政府共同承担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或者为其更换一间能开商店的房屋。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李先生也未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腾房,希望以此换取开发商按照协议约定给其调换一间临街门面房。开发商多次许诺只要李先生尽快腾房,会帮他找一间能开商店的房屋,但他根本不敢相信已经食言的开发商。随后开发商又找来社会闲散人员砸门骚扰,李先生态度坚决,拒绝腾房。

  李先生在等待的过程中,法院的传票却送到了他家!2010年6月,开发商起诉要求李先生腾房。理由是开发商已经给予了李先生安置房屋,但李先生没有依约腾房。满心委屈的李先生此时面对开发商的恶人先告状,理未屈,但词已穷,不知如何应对。从未学过法律的他,不知该如何应对这场官司。经人介绍,他通过电话联系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并确定了委托代理关系,开始了法律维权之路。

  【维权之路】

  针对开发商的恶人先告状,创为律师仔细查看了材料,认为开发商为牟取暴利,将原本的临街安置房地段转让,改变规划,在另外非临街地段提供安置房,已经违反了和李先生的协议约定,属于单方违约。因为协议中早已约定,由开发商先提供符合协议约定的安置房,李先生后腾退房屋。鉴于开发商违约在先,李先生完全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李先生不仅无需腾退门面房,反而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起诉开发商违约的反诉,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为李先生更换一处临街门面房,并赔偿因耽误经营带来的经济损失若干。

  2010年10月的一天,李先生的家被原国有单位的职工围住了,有些人已经从他家里强行往外搬东西,也有些人趁机哄抢商店里的财物。创为律师听到这一消息后吃了一惊,如果房子被强拆了,我们制定的用时间换金钱的策略就落空了,只能打持久战,而这样对我们的时间精力会带来很大损耗。但在当事人惊慌之时创为律师保持镇定,他告诉当事人不要惊慌,首先拨打110报警,然后找录像机把全过程进行录像,特别是把参与人员录下来。匆忙中李先生说警察就在现场,然后挂断了电话。大约到了下午,李先生打电话过来,说房子被强拆了,警方在现场,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制止犯罪行为。

  以时间换金钱的策略落空了,得重新调整策略了,但这在拆迁维权中也属常事,而且也未必是件坏事。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职工显然无权强拆李先生的房屋,不管是什么理由,他们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也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于是我们制定了新的方案:以诉公安不作为为突破口,结合起诉其他下岗职工拆房的民事侵权行为同时进行,以向开发商和街道办施加压力。

  公安部门,依法负有预防、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的法定职责,而本案公安机关不但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在客观上也包庇纵容了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违反了我国《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杨爱军的合法权益。针对公安机关出警却不出力的行为,我们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对于明显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警察袖手旁观,显然是失职的。最终在法院的压力下,公安使出了缓兵之计,就是答应刑事立案。于是我们也答应撤诉,把精力放在了跟踪公安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上,这样一来维权的力度反而加大了。

  拆迁维权诉讼难,难在有理也会输官司。虽然我们拒绝腾退的理由完全合理合法,但是法院仍然判决责令李先生限期腾房。但因房屋已经被拆除,所以无需强制执行了。但对此超出法律界限的难题,我们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这就需要当事人的有力配合。在我们的指导下,李先生多次找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警察刚开始连案都不给立,后来虽然立案但是却以正在调查为由拖延时间;法院明显枉法裁判,找当地法院院长理论,当地领导自知理亏,索性避而不见。李先生一系列合法的维权举措,全面向开发商和政府施压。在律师和李先生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政府作出妥协,原位置变更后的安置房仍由李先生购买,另外由政府筹钱租了一处临街门面房供杨爱军经营商店使用,期限为20年,此外再增加二十万的周转补偿费用,李先生的维权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本案律师点评】

  政府和开发商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民居的案例常见诸报端。但是,利用小恩小惠驱使百姓为拆迁急先锋的情况却不多见。他们以为通过这种手段,政府和开发商就会退居幕后,从而避开非法强拆的风险。殊不知,这种做法不仅没有降低风险,从长远来看,比非法强拆的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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