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访谈一对一:这样说拆迁(第十一辑)

2016-06-13 10:55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900-9881 请输入您的电话, 立即免费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土地,农民朋友的“衣食父母”,当农民离开了土地,就好像鱼离开了水,没有了生存的空间和条件。

其中,土地在农民手里可以分为两种用途:一种是用于耕作的土地,一种是建造房屋的土地。耕作地用于“衣食”,而建造地用于“住行”,无论少了哪一个对于被征收人来说都是一种打击。

但国家政策出台,声明不能让国民因为土地和房屋征收而降低生活质量,因此补偿款就成为了大家面对征地拆迁的唯一依赖。

那么,我们应当争取安置补偿,又应当怎样考量自己取得安置补偿的资格条件呢?今天小编邀请到特别嘉宾赵律师为我们详细分析概述宅基地上补偿纠纷。

“对于土地征收来说,尤其显著的就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所在地的征收和规划,法治中国,我们要应时改变自己的生活,土地征收并不可怕,而唯一可悲的就是面对征收没有补偿资格。”——赵俊律师

 

“大家好,非常开心可以做客微信访谈和大家畅聊征地拆迁的争议问题,今天是2017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借此机会和平台给大家送个祝福,希望在新的一年大家日子越过越红火,生活越来越滋润,同时也希望遇到征地拆迁的朋友可以掌握好维权时机,一举成功拿到满意的安置补偿。

好了,我们言归正传,在近期宅基地这个名词比较火,因而关于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和土地征收问题也逐渐凸显。那么今天我们就简单的了解一下宅基地上的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我们口中经常说的“宅基地”指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使用的土地,并且此地可以用来建造居住房屋。

其次,我们要知道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转让人户口需为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

最后,既然说到了宅基地的补偿问题,我就给大家辐射一下小产权房的问题

“小产权房”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概念,通常指的是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后用于销售的住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

如果涉及补偿,只要自己对房屋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即合法的房屋居住权人,就有权要求安置补偿,但因为没有合法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所以征收补偿方式不同。

例如说:在广州,非本村人口购买城中村宅基地的小产权房,将来一律是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由村集体负责。

但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的,则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而对于违法建筑的定性问题,我们应当斟酌损益,不要仅仅凭一家之言,有时候部分拆迁方会以此为理由,以“假违章”的方式变相逼迁。当然,如果自己无法把控违章建筑的定性问题就要及时请专业的律师介入帮助衡量。

说到这里节目就要结束了,建议大家面对征收问题一定不要过于依赖征收方,也不要过于偏激,运用合适的方法抵制不合理征收才是问题解决的根本原则。”

赵律师的讲解使我们对宅基地问题以及小产权房的征收补偿问题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和归纳,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或者自己遇到了相同的法律争议,可以在文章下方进行留言,征收时间紧迫,请大家把握维权时机,增加自己的维权补偿保障力度。(L)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00-9881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免费法律服务平台 全国创为拆迁律师网 网址 www.chuangweilvshi.com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400-900-9881

新浪微博:创为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bjchuangwei

邮箱:bjchuangwei@163.com



关注方式:

1、扫一扫左侧二维码关注

2、搜索“bjchuangwei”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