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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随着国务院590号令的出台,“改名换姓”成为了“拆迁”的代名词,但征收的本质依旧如一:为了改善国民生活,为了提高我国的软实力,为了加强大家的生活水准。
但在其过程当中,很多时候会出现一些常见的小问题困惑着被征收人,也正是因为拿捏不准这些细节点从而出现分化,周旋在恶性循环里,那么究竟是应当如何发现和避免这些小细节?又如何找准征收中的关键要素提升补偿呢?
今天,小编特别邀请到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世海为我们指点分析征收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一种典型问题:征地批文的相关陷阱细节。
“在征收过程中,我们会看到一些因为没有掌握相关的细节问题,从而致使自己的征收拿不到合理的补偿,问题的根源到底是出自于什么呢?是法律意识薄弱,还是对征收了解的太少呢?很多朋友都因为不自知而处于征收迷茫期。”——于律师
“大家好,今天北京阳光明媚,雾霾尽散,但是有很多地方的朋友正在面临着征收大战,就像浓浓雾霾,依旧心情阴郁,但大家不必着急,作为常年征战的法律人士来说,为大家扫清阴霾就是我们的责任,很高兴可以和大家一起分享我的办案经历,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关于征地批文的一些注意事项:
在征收过程中,我们不难见到在村委或者小区门口张贴着的征收公告、征收通知等一些公示文件,但是作为被征收的当事人,不知道您是否了解或者知道征地批文?
征地批文是国家授予的可以征收用地的一个“资格证”,只有拥有合法的征地批文才可以实施征收,但是这个“资格证”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其中,在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就可以查证到相关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可见,虽然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没有做出征地批文有效期的直接规定,但可以清晰的判断出2年有效期是查有所证的,因此,大家在征收过程中就可以针对性的审查各个要素,如果遇到一份过了实效的“征地批文”就要仔细的“检疫”。
通过以上3个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
如果征地批文过了2年未实施征地工作或者未用地的,征地批文就有可能会自动失效。
那么批文失效后的土地我们应当如何处理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因此,大家一定要对2年的有效期保持警醒,对于在征收实践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现象出现时,被征地朋友就可以要求恢复耕种。
关于征地批文的问题,今天就和大家简单的说道这里,如果您还有较为的困惑的不解的争议问题可以在微信的下方给我们的留言,我们一定会极尽所能为大家解决困惑。”
感谢于律师对征地批文做了一个知识梗要,根据以上的内容分享也许大家已经丰富了相对应的维权技巧,如果您恰巧遇到了类似的问题,还超过了有效期,那么恭喜您,赶紧行动起来要回您的土地,如果您还对以上内容或者其他问题有所疑虑,请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拨打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98-5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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