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项
原告:承包经营户
被告: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律师:曹禹琪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
审理机关:四川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曹禹琪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自上个世纪从本村承包土地从事烟叶种植并经营至今,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依法登记并办理有承包经营权证,后因航电枢纽工程建设用地项目被征收。2021年2月4日、5月13日,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原告也没有领取补偿款的前提下,先后两次强制清除了原告承包的土地。
原告认为被告无职权对土地强制清表,拆除行为也存在程序瑕疵,请求判决被告在2021年2月4日、5月13日强制对案涉土地清表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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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原告因土地被强制清表诉至法院,请求创为律师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创为律师综合分析此案件之后认为,案件焦点就在于两个地方:
(一)被告是否实施过强执清表行为;(二)被告对案涉土地实施的强制清表行为是否合法。
一、被告是否实施过强制清表行为。
被告镇政府辩称,2021年2月4日,因原告等人阻挡,被告否认对案涉土地实施强制清表。同年5月13日,被告确实对案涉土地进行了强执清表,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创为律师仔细分析案件之后,却发现结果并不然。从原告提交的视频资料可以证明被告在2月4日当天曾安排相应人员开挖机到达案涉土地,《接(报)处警登记表》也证实确有挖机将相关土地上的农作物挖起,且挖机为被告镇政府安排实施征地拆迁中的清表工作。
二、被告对案涉土地实施的强制清表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质言之,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对涉及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强执清表,
除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具备强执清表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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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致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月4日、5月13日对原告承包经营户承包土地进行强执清表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镇人民政府负担。
创为律师在此提醒大家,遇到强拆一定要保留相关的录音、视频文件等证据,及时报警保护人身以及财产安全,不仅如此,警方的出警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的一部分,关键时刻也能成为制胜一招!当然,最重要的是,拿起法律赋予我们的武器,请求专业律师帮助,以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