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强拆花样翻新:偷拆、黑拆、以拆违代拆迁

2014-05-27 11:27   作者:admin_cq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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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非法强拆应该终止于2011年1月21日。这一天,倍受期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所有强拆均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这只是制度设计。在个别地方,“非法强拆”正穿着各种各样的马甲,绕开新条例的规范而延续着。比如,“偷拆”、“黑拆”和“以拆违代拆迁”。
  法律制定出来是用来执行的,而不是用来规避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评价:某些人没有法制观念。
  “黑拆”的定义,来源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王才亮。他同时是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因长期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而闻名。
  2012年3月14日晚上10点半,哈尔滨市6户熟睡的居民被头戴面罩、手持镐把、斧头和菜刀者强行拖出门外,铲车随即将房屋推倒。3月21日,哈尔滨警方披露,事件系一个挂靠在一家拆除公司的人临时雇用另外21人进行强拆——既不是政府也不是法院所为,开发商也全盘否认。
  “这就是黑拆。”王才亮向记者解释,“黑拆”指的就是非司法执行也非行政执行,而又未经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而对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
  在记者介绍完山东省临朐县一古庙凌晨被偷偷拆除一事后,王才亮立马接过话头:“这是很典型的一种现象,叫偷拆,属于‘黑拆'的一种。”
  “很显然,过去对城市房屋拆迁,只要作出裁决,可以先予执行,无需‘黑拆'。从目前发生的实例来看,可能是地方急于进度而不顾程序铤而走险。”王才亮分析。
  杨建顺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中一个原因是新拆迁条例出台后,相关的配套操作规范没有跟上。“没有完善的操作机制、没有具体的手段、没有实施的细则。”
  “但这绝对不是为这种违法行为开脱的理由。”在听完记者描述后,杨建顺专门到网上搜索了一下“黑拆”、“偷拆”现象,而这样的行为让他倍感愤怒:“我出了一趟门,回来房子就没了?这还有什么安全感?”
  “这种行为已经不仅仅涉及到对财产权、自由权的侵犯,而是在挑战整个社会秩序。”杨建顺提高了音量强调。
  他调侃说:“当然你问他们,责任到底在哪一方,他们肯定说不知道啊,因为都不知道是谁拆的。但是地方政府必须为这类事情负责,必须彻查到底是谁拆的,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
  除了在“拆”这一具体动作上做手脚外,通过改变拆迁理由而达到规避拆迁条例的方法也有人在用。
  王才亮告诉记者,他曾经从一个地方政府的会议纪要中看到过这样的说法:“拆违带动拆迁不可动摇,规定拆迁拆到哪里,吊销原有的建房手续和产权证撤销就到哪里。”
  这样的案例也不罕见。记者曾经采访过前不久发生的一个案件:某县城有一个地块需要拆迁,原属集体土地,土地上有数十间房子建于18年前。由于地处城市核心,老百姓不愿意土地被征走,当地政府于是忽略房屋建设的历史原因,将数十座房屋全部以违建强拆,且不给任何补偿。
  王才亮认为,这一做法如果被“推广”,新拆迁条例就会被架空,即将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也被架空了。
  对于这类行为,杨建顺认为不能够一概而论,分清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关键。“如果的确是违章建筑,依法鉴定的确是违法的,那么拆除是毫无疑问的,应该鼓励公民守法,但是如果是胡乱编造这个名头来行强拆之实,则另当别论。”
  就“以拆违带动拆迁”的做法,杨建顺说:“老的拆迁条例规定强拆可以走两条线,即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新的拆迁条例则将其合并为一条,规定所有强拆都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管是行政部门拆还是司法部门拆,归根到底还是要拆。并不是通过这么一个变换能够调整过来的。从根本上而言,主要问题还是城市空间的拓展和个人房屋居住的矛盾,而这个问题在国家的发展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杨建顺说。
  他认为,对于拆迁,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手段实现多赢和双赢,在于我们怎么去化解它。“很多拆迁的主要矛盾在于赔偿,从我们学术构建角度,一定要考虑市场价格和升值空间,保证被拆后老百姓的生活条件要有所改善。”
  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执行,怎么可能会出现以拆违带动拆迁”?新拆迁条例也一样,规定的措施已经足够了,关键看是否执行,要按现有的法规办,坚决地、认真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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