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为律师跟各位分享了拆迁方经常以房子没有房产证属于违建为借口强拆房屋的情况,也就是常说的“以拆违代拆迁”。殊不知,拆迁方的“小把戏”还不止这一种,另一种常见的借口就是“以拆危代拆迁”,虽然这两种借口只有一字之差,但拆迁方想要达到的结果却是一样的:快速推进拆迁流程,缩水被拆迁人的
拆迁补偿。
创为律师此前就受理过这样一起“以拆危代拆迁”的维权案例,接下来我们就通过这一案例进行探讨,详细了解一下“以拆危代拆迁”。
以案说法
家住福建厦门的纪先生为×镇×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该房屋被纳入“××客专(350)××镇段”项目征收范围,可是拆迁方在没有任何公告以及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就征收了纪先生的房屋,且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安置协议。
不仅如此,拆迁方擅自将纪先生的房屋认定为危房,并在四天后把纪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拆迁方坚称,纪先生的房屋经过安全鉴定之后,鉴定结果为危险等级D级,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为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拆迁方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拆除,具有正当目的性,并不存在强制拆迁。
纪先生十分纳闷,住得好端端的房子,怎么拆迁方说是危房就是危房了?于是,纪先生果断联系创为律师,请求创为律师协助维权。
创为律师分析案件之后注意到,在房屋拆迁之前,拆迁方委托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纪先生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由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然而正确的流程真的是这样吗?
首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也就是说,拆迁方应在先进行补偿之后,再按照法定征收程序予以拆除。
其次,拆迁方提出纪先生的房屋系危房所以予以合法拆除,但是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由此可见,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拆迁方并不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主体。拆迁方此举本质就是以危房鉴定程序和强制拆除的做法,规避
征收补偿程序,不符合正当程序,严重侵犯了纪先生的合法权益。
创为律师正是准确抓住这一漏洞,全力出击,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拆迁方强拆纪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一些违法乱象层出不穷,无论是“以拆违代拆迁”还是“以拆危代拆迁”,最终损害的都是被拆迁人的利益。
希望各位被拆迁人在看完文章之后能够了解知道,不管拆迁方是口头通知房屋属于危房,还是出具报告鉴定房屋属于危房,都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一定要时刻牢记和提防,一旦遇到任何有关拆迁方面的难题,及时咨询创为律师,我们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