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是一个既复杂又繁琐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人不免会产生一些火花碰撞,归根结底还是拆迁方予以的
拆迁补偿款并不能达到被拆迁人的心理预期。为了能够快速推进拆迁工作,拆迁方往往会使出浑身解数,迫使被拆迁人拆迁。从创为律师大量的实践来看,最常用的理由大概就是以拆违代拆迁。
王先生有一套建于上个世纪50年代的老宅,现如今老宅面临拆迁,王先生告诉拆迁方自家的房子年代久远,并没有房产证,也没来得及补办。拆迁方听完以老宅没有房产证属于违建为由,限期王先生在两周之内将老宅自行拆除,否则会被强拆。对此,王先生赶忙咨询了创为律师。
其实,不只有王先生一人,很多被拆迁人都经历过老宅没有房产证被认定为违建,然后被拆迁方强拆的经历,也就是俗称的“以拆违代拆迁”。难道没有房产证房子就一定是违建吗?
创为律师肯定地告诉大家:“无证房屋不一定等于违建!”
一、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
我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从该条法规可以明确了解,想要建造房屋必须要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照“法不溯既往”原则,在此之前建造房屋即便没有房产证也不能被“一刀切”认为属于违建。
二、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建成的无证房屋
很多被拆迁人家里的老宅年代久远,大多建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但是在那时我国尚未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
直到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通过。我国《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此之前建造的房屋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这类房屋也不能被确认为违建。
所以,拆迁方想要以老宅没有房产证为借口强拆房屋,是万万行不通的。
三、招商引资建造的无证房屋
早期一些城市为了迅速发展经济,纷纷制定了招商引资政策,这就导致很多企业建造的房屋无法取得相关的手续,这类房屋也不能单纯的认定为违建。
综合以上三种情况,拆迁方不可以“一刀切”的认为房屋只要没有房产证就一定属于违法建筑,这三类房屋不仅不能被认定为违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还应当予以一定的拆迁补偿。
拆迁方这种以“拆违代拆迁”的理由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所以,被拆迁人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不要轻易地被蒙骗,可以咨询创为律师,冷静搜集相关证据,打一场漂亮的“翻身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