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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过程中,政府为了鼓励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征地行为,规定了如被征收地的单位和个人提前或按期交地的,在征地补偿费外额外支付提前腾地奖励金,如果在征地过程中就上述奖励金发生纠纷,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能获得支持吗?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奖励金是独立的补偿费用,重在鼓励承包人提前交地,既然是补偿费用就理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按照此观点,农户、其他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提前腾地奖励金,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可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项目并无奖励金一项,奖励金更多的是具有行政奖励的色彩,政府作为奖励金的创设及支付主体,应就实践中出现的奖励金分配争议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在政府未作出明确界定之前,奖励金作为行政奖励不宜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且类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就用于分配的奖励金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按此观点,农户、其他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提前腾地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谈不上支持上述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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