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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最近接到很多当事人的咨询,询问自己的宅基地是否可以作为遗产来分配。今天,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同时集中为大家进行解答。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所以不能直接提出继承农村的宅基地。
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因此想要继续使用农村地基,只能先继承地基上的房屋,并且继续使用这块地基,并且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同时通过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规定,向村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原来地基上面的房屋灭失后,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地基。只有当地基上面的房屋存在是才可以主张继承该房屋并使用该地基。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了房产后,取得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不能认定为宅基使用权是遗产的范畴。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殊身份所体现的特定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
综上所述,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希望广大农村居民了解宅基地的属性和特点,熟知自身的权利及其限制,合法合理地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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