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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国有土地不能满足城建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农村房屋拆迁条例或者办法。那么,农村房屋拆迁到底应该如何补偿呢?
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补偿方式。
第一种,用土地征收的方式,将农村土地征收,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附属物进行补偿。
第二种,是根据地方出台的农村房屋拆迁条例或者办法进行拆迁补偿。
笔者,在这里从法理及实践的角度来分析这两种补偿依据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供大家在维权时进行参考。
首先,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
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对征地的条件及征地补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均强调为了公共利益对私人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应进行补偿。从这个角度来讲,以土地征收的方式对房屋以附属物方式进行补偿,似乎是有法律依据并且比较合理的。
那么各地出台地方性的条例、办法对农村房屋按照地方性规定进行补偿的问题,是有悖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我国的宪法、物权法规定要充分保护私人财产,对私人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农村房屋拆迁及补偿事宜,我国没有法律对此做出规定,而地方出台相关条例、办法对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也就失去了法律基础,属于一种越权行为。但是,城市建设发展,确需征收土地、征收农村房屋,也需要有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效的规范。所以国家出台一款拆迁条例或者出台一部针对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笔者就对各地方出台的土地征收的相关条例、办法进行在实践中进行的补偿情况进行一些阐述。
如果以土地征收对农村房屋拆迁,往往不对房屋进行评估。无论是新建的房屋还是已经建造几十年的房屋,无论是砖木结构的房屋还是其他结构的房屋,无论房屋的装饰装潢怎么豪华,都按照一个标准进行补偿,套用公示计算得出一个补偿结果。这使得补偿不合理,也由此引发了被拆迁人大量的上访,不利于社会稳定。
那么以地方出台的相关规定对农村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的时候,又往往失去了法律的基础。如果地方性的规定不合理,很难找到相关的规定进行维权。这种情况下,是否参照城市拆迁条例进行赔偿呢?笔者认为,在拆迁补偿规定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的特殊规定来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400-098-5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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