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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并非全部都得拆。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比如在河道、滩涂内进行建设的,就必须拆;另一种是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比如通过处以罚款、补办法律手续等,可以达到处罚目的,又可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这样的建筑就不必须拆。
据此,拆迁过程中,“违章建筑”也应当分不同情况给予补偿。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补偿重置成本价;对于没有影响城市规划,建筑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已经经过罚款但还没取得权利证明的,可以参照合法建筑的一定比例补偿。对于由于历史原因,在很长时间前已经建造(比如1981年之前)并实际使用的,应当视为合法建筑补偿。
从行政合理性的角度和行政执法行为自身的目的来看,执法局在执法时也应当替当事人着想,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损失,这可以体现执法机关的文明执法的形象。
一座违章建筑,建成之后才发现,本身行政机关就未尽到职责;不区分情况盲目拆除,政府形象再次受损,这些都不是责任政府应当做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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