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拆迁补偿标准

2015-01-20 10:41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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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专业公司,各企业:

为切实改善我区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枣发[2009]13号)精神和《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12号令)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房屋补偿标准

(一)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庭院式住宅房屋(不含单元式多层楼房),按1.0的容积率予以补偿,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在补交有关规费(293元/平方米)后予以补偿;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的,按证载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房屋建筑面积容积率不足1.0的,在补交有关规费(293元/平方米)后,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扣除工料费后,予以补偿。

容积率超出1.0的无证房屋,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给予工料费补助。

(二)拆迁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一致。

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干道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临其它街的房屋每年增加8%的事实营业补助。但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平均价格的85%。

事实营业房屋面积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产权面积为依据,给予货币或住宅房屋补偿,不能回迁安置营业房屋。

(三)被拆迁人违法占地建设房屋的,在搬迁期限内,能够积极搬家交房的,给予工料费补助;未在搬迁期限内搬家交房的,由国土、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拆除。

(四)已翻建的危旧房屋,按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以现结构予以补偿。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面积和性质补偿;实际房屋面积小于规划批准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

(五)拆迁通告下发后所建房屋,不予补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使用性质补偿;擅自装饰、装修的,不予补偿。

(六)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的建筑面积有误差的,未翻建、改建、扩建的,经房屋产权部门确认后予以补偿。

(七)工料费标准:砖混结构楼房33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平房31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瓦房29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房屋180元/平方米。檐高不足2.2米的小配房,按同等结构房屋价格的60%给予补助。

二、房屋补偿

(一)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区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二)安置房屋选房的顺序号,按照搬迁验收号先后顺序确定,采用划片和单元立体切块的方式选房。

(三)回迁安置住宅房屋在拆迁合法建筑面积内的,按同区位新建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四)用于回迁安置的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可以向拆迁人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拆迁人在新闻媒体或者拆迁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4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超过的面积由被拆迁人按规定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五)根据城市规划,回迁安置房屋为小高层或高层住宅的,给予下列优惠政策。

1、被拆迁合法建筑面积高于80平方米,被拆迁人只选择一套安置用房,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奖励7平方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8平方米;

2、被拆迁合法建筑面积高于80平方米,被拆迁人选择两套或两套以上安置房屋的,按其拆迁合法建筑面积奖励8%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且奖励的新建房屋面积每套不得超过8平方米;

三、货币补偿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评估确定。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为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格的90%。

四、其它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由拆迁人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500元/户的补助费;非住宅房屋按10元/平方米发放。

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助费包括设备、用具的拆除、运输、安装及其它费用。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计发。非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计发。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三)停产、停业经营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经营补助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生产、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补助。

(四)提前搬迁奖励费

提前搬迁期限十天。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经验收交房的,住宅用房每提前一天每户发放奖励费1000元,非住宅用房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6元/平方米。被拆迁人前五日内完成搬迁的,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增加50%。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对达到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拆迁人不履行搬迁义务被强制执行拆迁的,按《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12号令)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意见。

六、本意见只适用于市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可参照执行。

七、本意见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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