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15-01-20 11:04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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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 时建>,应当按成新结合剩余批准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 方式。

第二十八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 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九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产权明晰,并符合规划确定的配套要求 和建>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十一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 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 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 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 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产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 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四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向其支付 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 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 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建>面积,以房产证载明的建>面积为准。

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根据规划批准用途或者房产证载明的用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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