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补偿协议的签订往往被视为双方达成一致的标志,当笔尖落下,协议签订完成,不少被征收人心中都会泛起这样的疑问:是不是从这一刻起,征收方就有权随意拆除我的房子了?不少被征收人对协议签订后的房屋拆除程序存在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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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补偿协议≠强拆许可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行政机关均不具备直接强拆的权力。即便被征收人未按协议约定腾房,征收方也不得自行实施拆除行为。实践中,部分征收方以 “协议已签” 为由强行拆房,本质上是对 “法无授权即禁止” 原则的违反。
“先补偿、后搬迁” 是征收制度的核心原则。这里的 “补偿” 并非仅指协议签订,而是指征收方必须实际落实补偿款支付、安置房交付等义务。如果征收方仅签订协议却未履行补偿职责,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此时强拆行为涉嫌双重违法:既未完成法定补偿程序,又违反协议约定。
02.合法强拆必有合法程序
(一)不同土地性质的申请主体与程序

(二)法院审查的核心要点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时,会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补偿协议的合法性与履行情况
是否落实 “先补偿” 义务(如补偿款是否足额到位、安置房是否具备交付条件)
被征收人是否存在法定救济权利未行使的情形
若征收方未完成补偿义务,法院将依法驳回强制执行申请。
03.维权指南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代表征收方完成补偿工作,更不意味着其有权随意强拆房屋。通常只有在被征收人领取合理补偿款却拒不交出土地或腾空房屋时,征收方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据法院裁定实施强拆。
而且,如果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即便被征收人已领取补偿款,征收方的强拆行为也可能违法。此时,被征收人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代表征收方完成补偿工作,更不意味着其有权随意强拆房屋。通常只有在被征收人领取合理补偿款却拒不交出土地或腾空房屋时,征收方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据法院裁定实施强拆。
而且,如果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即便被征收人已领取补偿款,征收方的强拆行为也可能违法。此时,被征收人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