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利用职务之便牟利7300万,他动了谁的钱?

2021-10-21 10:00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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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拆迁,流传着这样一句俗语:“拆”字一喷,喜提大奔;挖机一响,黄金万两。这些年,有多少人依靠着拆迁,让自己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水平得到了质的飞跃。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有一些自以为聪明的人却对拆迁安置补偿动起了歪心思,为了获取高额补偿铤而走险,最终走向了一条错误的道路。
 
广西一拆迁负责人利用某男子被拆迁户的身份,通过虚增地上附着物的数量、提高地上附着物单价等方式骗取补偿款7300多万。
 
作为拆迁人负责人,不遵纪守法,自以为这一切都做得天衣无缝,还是逃不过法律的火眼金睛,最终因为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罚没所有非法所得并处罚金120万。
 
一、为己欲  谋私利
 
拆迁补偿本来是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补偿、安置的费用,怎么就成为有些人谋取私利的一种方式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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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自制力不足,禁不住金钱的诱惑。对于拆迁人来说,面对巨额拆迁补偿,很有可能为了一己私欲,要么就克扣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克扣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不顾被拆迁人的利益从中牟利。要么就是像案例中那样,与被拆迁人勾结,从中收取部分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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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拆迁的程序和流程繁多,涉及到的拆迁文件也很多。拆迁人很有可能会利用复杂的程序以及文件公告,向被拆迁人传达错误的拆迁政策,再加上被拆迁人薄弱的法律知识,稀里糊涂地就被拆迁人忽悠了进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只要出现信息差,就容易给拆迁人制造牟利的可乘之机。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既违法  担后果
 
无论是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想要通过不合法的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法律绝对不会允许。
 
《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无论是拆迁方还是被拆迁人,虚构事实,隐瞒被拆房屋真实状况,来骗取较大数额补偿款的行为属于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383条规定,会追究其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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