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明星摊上大事!没证直接违建,管你是谁都不行

2021-10-25 10:00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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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据企查查APP消息,明星王某某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根据法院公开信息显示,该案件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方诉称,王某某对其购买的别墅进行改造,但是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许可证。工程结束之后,王某某方久未验收,之后又认为原告工程质量不合格。法院裁判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王某某及其父亲要支付原告工程款30.96万元。
 
 
明星王某某与原告之间的其他纠纷暂且不谈,作为专业拆迁律师的创为律师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王某在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建设许可证的前提下,就对其别墅进行了翻建改造。
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对建筑物进行改建之前都应该提前进行申请或者审批,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才可以在合法的范围仅对房屋进行改造,否则就要限期进行拆除。
 
那对于违法建筑,谁有权利进行拆除?对此我国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01
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02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法》第66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03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土地管理法》第77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图片来源于网络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以上三种主体具备对违建实施拆除的权利,像村委会、居委会、拆迁办、物业等都无权对违建进行拆除,如果他们强行拆除违建,那就属于违法行为。
创为律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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