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农村拆迁征地有什么标准

2015-05-07 15:54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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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征地有什么标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在我国,农村拆迁征地要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征地补偿要按下列标准执行。

1、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拆迁律师介绍,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较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同时也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3、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同时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仅让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同时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较高补偿标准执行。

4、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拆迁律师介绍,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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