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安置的时间界点是什么

2015-05-14 11:04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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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的时间界点是什么?北京创为律所的律师介绍,同时对于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都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同时如果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

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3,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介绍,同时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因此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与此同时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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