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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房屋拆迁如何维权 湖北[拆除]维权案例

来源:创为律所 作者:拆迁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24
摘要: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以及国家对房屋征收工作的重视,非法[拆除]行为日渐举步维艰。不过,各地仍有不少政府机关迷信权力与暴力,顶风坚持非法[拆除]。北京创为律

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以及国家对房屋征收工作的重视,非法[拆除]行为日渐举步维艰。不过,各地仍有不少政府机关迷信权力与暴力,顶风坚持非法[拆除]。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针对以下案例为大家详解[拆除]的特点,以及遇到[拆除]如何救济。

案件简介

2012年,湖北某县绕城沿线改建工程破土动迁,建设街北侧、河津街南侧、银山北街西侧、县建筑公司西侧南北路东侧的房屋无一例外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张先生是被征收人之一,因不满征收过程中的低补偿、强逼迁行为,与左邻右舍同仇敌恺地走上了依法维权道路。

2013年8的一个下午,已然决定用铲车、铁锹向庄严的法律宣战的ZF派出了城管局,带领百余人浩浩荡荡地将其的房屋一举夷为平地。而百姓在痛失家园的同时,还因为这场野蛮[拆除]迳行掩埋了屋内的全部财产损失惨重。

张先生在代理律师团队的指导帮助下,对违法[拆除]行为展开了维权行动!

办案过程

首先拆迁律师一纸诉状将当地城管局推上了县人民法院的行政被告席。不过,做了被告的县城管局打着“赖账”的如意算盘,矢口否认自己[拆除]行为违法。不过,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这张大网却是被告意料之外的。有着多年经验的拆迁律师团队通过向县城管局取证,获得了被告是在县人民政府的幕后指示下实施涉案暴行的证据。2012年9月律师向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市人民政府追加为被告。在证据面前,后者依法受理了追加申请并中止了审判。

2014年1月,庭审程序再次启动。庭审过程中,前列被告县人民政府、第二被告县城管局再施“金龟脱壳”之应诉伎俩,一个坚称自己没有拆除过原告的房屋,一个继续矢口否认其拆除行为违法。

不过,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团队再以一纸调查取证申请请动县人民法院前往县拆迁指挥部取证。不明所以的县拆迁指挥部向调查法官提交了一份《关于拆迁久无人居住房屋的情况说明》,毫不避讳地再现了县人民政府、县城管局拆除张先生房屋的恶行,并极尽篇幅对张先生以及其他维权者进行了毫不含糊的人格攻击,隐喻张先生等人走法律程序维权的行为纯属胡搅蛮缠,而张先生房屋被拆则是应有的杀鸡儆猴之“正当”处置方法。

县人民法院依据《关于拆迁张先生久无人居住房屋的情况说明》等关键证据,认定县人民政府、县城管局对原告张先生实施了[拆除]行为,且该行为因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明文规定,应属违法行政!

本案拆迁律师总结

基于此现在,笔者现在就以下两个关于非法[拆除]的基本问题议论一二。

一、非法[拆除]的新特点:

(一)[拆除]秘密性增强。现在的[拆除]越来越秘密,大多发生在午夜或者凌晨。这个时间段内,一般人都进入了梦乡,很少有人能够观察到[拆除]行为,对调查取证的难度无限增加。[拆除]发生后,老百姓只能够向公安机关反映报警。但公安机关的办案显然不是老百姓能够左右的。这样一来,被[拆除]的老百姓很难找到起诉的证据。可以说是与诉无证。[拆除]者更是矢口否认[拆除]事实。

(二)[拆除]的针对性。[拆除]行为不再是普遍性行为。拆谁不拆谁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分析,对被拆迁人进行分析,然后决定[拆除]对象。例如老百姓的维权意识、维权决心、维权能力等方面都会进行分析。

针对这些问题,维权人一定要看好自己的房产,例如入户居住等措施。不要因为一点冷、饿、黑等原因而放弃努力,毕竟这是一场战争,要想获得胜利,就必须有所付出。维权人一定要和律师配合好,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和一些办事方法,尽量避免[拆除]发生。

二、[拆除]发生的法律救济途径

[拆除]行为是违法的,这一点已经非常的明确。因此发生[拆除]行为应当坚持维权。现在来说,发生了这种[拆除]行为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的法律途径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查处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者其他可能的故意伤害罪等。之后,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是向检察院要求监督还是向公安机关要求督察,或者向公安机关要求执法情况公开等一些后续法律措施。

另一方面积极搜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政府进行行政复议。证据的多寡是在法庭上进行陈述的。但是否提起诉讼是老百姓的基本权益。抓住这份权利,然后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寻找证据,争取向本文中的案例一样,取得理想的效果。

责任编辑: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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