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拆迁安置裁决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特点及成因
2014-04-16 22:40 作者:administrator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2001年,本院受理的第一例不服房屋安置拆迁裁决的行政诉讼案件。案情如下:张某拥有一处私房,十多年以来一直开店营业。现因城市发展,该地块由房产公司进行开发。双方未能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房产开发公司申请建设局对拆迁安置进行裁决。裁决中双方分歧依旧很大,市建设局依职权作出裁决。因不服拆迁安置补偿裁决,开发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市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安置裁决书。同时原告提出依法追加被拆迁安置人张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对张某居住的房屋先予执行,先行拆迁。法院初步审查,发现被告市建设局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诉讼中,原告和第三人张某(被拆迁安置人)均向法院提出,要求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拆迁安置补偿的民事争议进行协商。经法院多次做工作,原告和第三人就拆迁安置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以实际纠纷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自此以后,大量不服房屋安置拆迁裁决行政诉讼的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的领域。
1、案件的审理特点
(1)程序上的特点
不服房屋拆迁安置裁决行政诉讼案件,案件的受理,都是由于相关的行政机关市建设局对平等主体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安置补偿的民事争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服所引发的;诉讼参加人,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主动申请,依法都要追加有法律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即被拆迁人参加诉讼;撤诉终结诉讼,一经解决民事争议,原告即提起撤回起诉的申请;审理期限短,案件从受理到结案,审限短,均在1个半月左右,最快的仅用一周时间。
(2)实体上的特点
不服房屋拆迁安置裁决行政诉讼案件,案件的实体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二是原告和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纠纷,主要是对在拆迁安置补偿费、房屋置换面积上的分歧等。案件的焦点是对拆迁安置矛盾进行解决,具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往往平等主体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安置补偿的民事争议的民事纠纷一解决,原告就申请撤诉,不再进行行政诉讼。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是原告意志的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2、案件的成因
这类型的案件,由于在程序上经过行政机关的裁决,对涉及民事权益的纷争作出实体的处理,因此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公信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相对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行政行为的内容不服,必须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进行司法救济。据此,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拆迁人或被拆迁人选择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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