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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姑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姑苏市团体土地房子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6章38条,初步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团体土地房子拆迁的管理体制、政策结构和拆迁程序。
《暂行办法》自12月1日起开始施行,依据规则,姑苏各县(市)人民政府、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姑苏工业园区、姑苏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将依据《暂行办法》,尽快结合当地实践制定施行细则,以便与《暂行办法》配套施行。
首次统一拆迁政策
据相关人士介绍,由于团体土地房子拆迁在立法依据和司法程序上尚不完备,姑苏市未曾出台过统一的团体土地房子拆迁补偿安顿政策。全市各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区位环境、项目性质、建设程序等,制定了各自的具体操作办法,出现了安顿政策不尽相同、补偿标准高低不一、拆迁群众相互攀比的状况。因此,姑苏市制定《姑苏市团体土地房子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全市团体土地房子拆迁的统一管理、规范拆迁补偿安顿程序。
在姑苏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征收团体土地或使用团体非农业建设用地,需求拆迁团体土地上房子及地面附着物,并对房子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顿的,需执行《暂行办法》。
拆迁前需评价风险
依据《暂行办法》,需求拆迁团体土地上房子及地面附着物的,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子地点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征求地点村团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的定见,并进行房子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价。
团体土地房子拆迁备案的同时,团体土地房子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依据等有关事项,在房子拆迁范围内公告。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方可选择经团体土地房子拆迁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价资质的拆迁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拆迁人应当在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施行房子拆迁。确需延期拆迁的,团体土地房子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公告。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缔结房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房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书应当采用统一的文本格式。
评价价可请求复核
依据《暂行办法》,拆迁团体土地上房子分为住宅房子拆迁和非住宅房子拆迁。拆迁住宅房子实施货币补偿、房子安顿、货币补偿与房子安顿相结合的方式,安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拆迁非住宅房子实施货币补偿等方式。选择房子安顿方式的,拆迁人以确定的安顿面积对被拆迁人进行安顿,被拆迁房子与安顿房子互结差价结算。
货币补偿的金额,依据被拆迁房子的性质、用途、面积等因素,以评价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地点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被拆迁房子的性质、用途、面积的确定办法,被拆迁人的计户方法,由地点地团体土地房子拆迁主管部门制定。被拆迁人所有的禽畜棚舍、花草树木、围墙等其他地上附着物,由评价机构评价后给予补偿。
评价机构按规则出具的评价报告应当送达被拆迁人。当事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价机构书面请求复核;原评价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价专家委员会请求鉴定。
《暂行办法》规则,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则给付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自行过渡安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则给付被拆迁人暂时安顿补助费;因拆迁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助;被拆迁人在拆迁人设定的奖励期限内搬家的,拆迁人应当给付搬家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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