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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列条为合理集约利用土地,防止因零星建造带来的“城中村”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计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城市总体计划确定的近期建造计划区域。
第三条因城市建造需求征收集体土地触及农民房屋拆迁的不再划地自建安置,实施集中统建安置,也可实施货币化安置。
第四条集中统建区必须坚持统一计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造的原则。集中统建区应具备一定计划,老城区集中统建区用地不少于5万平方米,新城区集中统建区用地不少于10万平方米。
第五条集中统建区选址应统筹兼顾、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日子、改进环境质量。
第六条集中统建区用地触及国有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触及集体土地的需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手续。集中统建区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集中统建区选址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计划设计单位编制建筑性详细计划。建筑性详细计划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安排停车设备、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菜场、教学及有关文体卫活动等设备。
建筑性详细计划经市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造需求征收集体土地触及农民房子拆迁的,参照城市房子拆迁有关规定抵偿。
第九条集中统建区建造由宣州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集中统建区建造应按照经济适用房建造的相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
第十条严格控制集中统建区的建造本钱,相关建造费用,比照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履行。
第十一条集中统建区安置用房原则上履行市物价、建造等主管部门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核定的价格。
对孤寡老人和特殊困难户的安置,采取由政府供给适当面积小户型的廉租房办法。
第十二条宣城市近期建造计划范围内的自己建房,不再适用《宣城市城市计划区自己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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