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村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
2014-05-27 17:32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村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唐政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社会保障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9月2日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村民社会保障
实施意见
为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维护城中村改造村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现就落实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吸纳城中村劳动力就业。城中村改造施工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被改造村劳动力。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积极为城中村劳动力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失业的人员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帮扶范围,开展就业援助活动,通过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送技能等形式促其就业。加强就业培训,选择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就业前景好的行业,向其提供技能岗位培训机会,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用工信息,通过市劳动就业服务网、新闻媒体网等多种途径,为城中村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机会,实施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一条龙”服务。
三、城中村劳动力的档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建立。档案中应当有城中村劳动力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没有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不保存档案的,应将其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四、城中村改造时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城中村改造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计算。城中村改造时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医疗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补贴交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此项补贴从城中村改造收益中支付。
五、城中村改造时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均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按城中村改造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此项补贴从城中村改造收益中支付。城中村改造时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补贴交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唐政函[2006]50号文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的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从集体其他收入中列支,仍不足的可按集体补助的比例不同享受不同的养老保险待遇。政府承担部分拟从市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
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人员,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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