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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专项推进的工作部署,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不受侵犯,确保依法行政,制定《佳木斯市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发〔2004〕1号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保障农民利益的有关精神及市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精神为指导,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为中心,以服务于地方经济为重点,确保在征用土地过程中依法行政,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不受侵犯。
二、工作目标
通过纠正征地中侵犯农民利益问题专项推进,努力实现我市征用土地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征地,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户补偿安置到位,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等问题的发生。
(二)坚决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广泛征求被征地农户意见,尊重被征地农户意愿,实行以协商为主,强制为辅的征地政策。
(三)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促进征用土地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三、实施内容
(一)进一步搞好征地调研,了解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正确解决征地过程中侵犯农民利益问题打好基础。
(二)积极探索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引入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为切实安置好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加广泛的途径。
(三)建立征地补偿监督机制,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到位。
(四)成立解决征地中侵犯农民利益问题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开展征用土地中侵犯农民利益问题的清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1、清查范围。佳木斯市所属各县(市)区及市本级。
2、清查内容。(1)是否存在违法乱批乱占耕地行为;(2)是否存在克扣、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现象;(3)是否严格执行了“两公告、一登记”制度;(4)是否存在征地过程中采取欺骗、恐吓等手段擅自降低被征地农村和农户安置补偿标准的行为;
3、时间及步骤。
(1)时间安排。2004年5月10日至12月30日。
(2)清查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部署阶段(5月10日至5月20日)。各地要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全面部署,认真落实。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面,积极发动群众揭发和举报征地过程中存在的不法行为;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5月21日至6月30日)。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方案的具体安排,对提出的清查内容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杜绝死角和盲区;
第三阶段:组织清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0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清查小组,对所属各县(市)区及市本级征地工作中存在的侵害农民利益问题进行全面清查;
第四阶段:处理查摆阶段(8月30日至12月30日)。对清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同时提出纠正、查摆意见。对在征地过程中存在克扣、拖欠、截留、挪用农民补偿安置费用的,有违法批地占地行为及采取欺骗、恐吓等手段降低被征地农村和农户安置补偿标准行为要按期限规定标准完成对被征地农户的安置补偿工作,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不按法律程序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没有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的要限期整改。
四、组织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孙喆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农委主任刘宜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宋学英为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农委组成的领导小组。
(二)成立纠正征地中侵犯农民利益问题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宋学英任主任,主管副局长李学和纪检书记唐春秋及市农委副主任肖诚为副主任,成员包括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信访科、纪检监察室、法规监察科、郊区分局、统一征地工作站、市农委政策法规科。日常工作由纠正征用土地中侵犯农民利益问题办公室负责。
各地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部署、全面落实,要成立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清查组织机构,把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抓出成效。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现象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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