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5-01-21 11:53   作者:征地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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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3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委〔2004〕3号)文件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本次征地位于代庄街东、佛岗西路南。
 
 
 
 
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被征地
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青苗补偿费
(万元/公顷)
补偿安置费用(万元/公顷) 社保费用
(万元/公顷)
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
王胡砦社区
菜地 0.4026 145.5000 10.8900 1.2900
农村道路 0.0110
农田水利 0.0193
合    计 0.4329
三、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被征地
单位
补偿安置
费用
社保
费用
青苗
补偿费
附着物
补偿费
合计
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
王胡砦社区
62.9870 4.7143 0.5194 68.2207
四、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补偿安置费用、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为转帐、现金。社保费用缴入财政社保专户。
五、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及途径
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8人,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农业安置等。
六、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意见,请于2014年4月23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二七区国土资源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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