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拆迁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2014-04-15 16:46   作者:administrator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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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听证会除申请人代表和建设项目拆迁的房屋产权人代表参加外,还邀请公证处、建设和规划等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代表参 加。听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北京拆迁律师告知当 事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听证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核对听证笔录并进 行签字确认。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经营性用房主要是盈利性房地产,如商店、餐馆、旅馆、游乐场所等具有获利能力的房地产。这些房地产不论是自 用还是出租,都可以根据市场获取(测算)其正常情况下的收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 评估价格确定。”北京拆迁律师指出这一规定确定了等价有偿的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经营性用房单价高,价格把握较为不易,其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准确 与否,直接影响拆迁当事人的利益。无法确认合法产权的经营性用房,北京拆迁律师在估价报告中说明估价及估价结论是以估价对象具有合法产权为假设前提。我们 在拆迁中发现由于历史原因,很多被拆迁房屋根本就没有进行过权属登记,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估价机构必须注意合理回避潜在的风险,对于没有或者无法核实 合法产权的房屋,必须在报告中特别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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