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52条”规范房屋拆迁补偿
2014-04-15 16:58 作者:administrator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涉及50户以上的房屋征收决定须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要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近日出台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列出52条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补偿。
《实施细则》明确,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要实行“两轮征询”程序:第一轮为改建意愿征询,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第二轮为补偿方案征询,要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签约比例的(不得低于80%,具体由区县政府规定),协议生效,否则征收决定终止执行。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区(县)政府还要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该市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要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政府审核。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通过协商、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货币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上海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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