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政府单位及征地单位职责

2014-04-18 17:57   作者:administrator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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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法》中规定的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是什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征地单位的责任是什么?

答: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涉及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涉及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需要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也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

(1)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制定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

依法审查、报批建设征地材料。

对征地补偿费进行监管。

监督指导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的征地补偿具体工作。

(2)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依法审核征地单位申报的建设用地材料。

依法组织编制建设用地呈报材料。

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履行了民主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听取农村村民意见。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2、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

依法为转非劳动力建立“三险”。

为转非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服务。

转非劳动力就业登记及失业管理。

3、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

依法接受征地超转人员,并负责征地超转人员的生活问题。

4、公安部门:

依法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农转非手续。

5、农村工作部门:

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实施管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征地补偿安置等重大事项是否依法履行民主程序、是否依法使用征地补偿费。

6、各区、县人民政府:

依法审核区县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

依法进行征地公告。

监督管理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使用征地补偿费。

7、乡镇人民政府:

依法协助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依法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依法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和征地补偿费使用。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

依法与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将形成的书面决议向农村村民公示。

依法公开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自征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确定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转非劳动力、超转人员名单,向农村村民公示,并分别报区、县公安、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

依法实行非货币补偿的,应当保证转非劳动力和超转人员安置补偿所需费用。

9、征地单位:

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依法协助办理征地补偿安置事宜。

依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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