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2015-06-08 17:02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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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南京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到哪些惠民举措?昨天,南京市政府出台相关保障细则提出,提高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和农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农村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将不低于南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

  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较高调至14.84万元/亩

  根据细则,南京将提高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记者注意到,全市征地区片范围共被划分为三级区片。其中,一级区片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为14.84万元/亩;二级区片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为11.11万元/亩;三级区片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为8.21万元/亩。

  其中,一级区片包括玄武区孝陵卫街道钟灵街村、秦淮区光华路街道联合村、建邺区兴隆街道乐山路社区、鼓楼区江东街道清江村、栖霞区迈皋桥街道迈皋桥村、雨花台区雨花街道丁墙村等。详细名单请登录“中国南京网站”。

  据介绍,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将用于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剩余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管理和使用。

  未满16岁被征地农民

  生活补助费将提高

  值得关注的是,细则明确,对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未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将由原来的1.0万元/人提高至省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较低标准。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确立了应保尽保的原则,除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外,所有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都纳入相应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

  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

  南京还将逐步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将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的比例确定农村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细则规定,对主城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项目,凡在2013年12月1日之前市政府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继续按原规定实施;对2013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市政府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征地主体单位按照本通知标准补足区片价补偿费用;对本通知印发之日后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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