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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正维护公民的房产权,终结拆迁引起的悲剧,仅修改或废止《拆迁条例》是不够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许多谬误是当前拆迁矛盾的源泉之一,而非全部。当前,不仅仅要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而是应以对整个拆迁制度进行修改作为突破口推进房地产制度改革。尽快要做的事有三件:
前列,废除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而制订符合《宪法》规定的不动产征收法律法规。按照《宪法》、《物权法》的规定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底消除地方政府通过拆房卖地牟利的渠道。如果仅仅是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能改变目前拆迁扰民的状况。
第二,真正做到让人民在政策和法律制订、官员选拔任用上有话语权、监督权。干部的权力受到制约,就能减少拆迁扰民现象的发生。依法保护群众的正当防卫的权力,遏止[违法拆除]蔓延的势头。
第三,坚决废止土地财政和“政府经营城市”理念。这就需要在“精兵简政”的同时改革财税制度,使基层政府减少财政压力带来的拆迁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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