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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详解拆迁纠纷诉讼。北京创为律所的律师对于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同时拆迁当事人介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要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人民法院在拆迁当事人和其他拆迁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拆迁纠纷案件的活动和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拆迁行政诉讼的上述定义包含了以下条件:
(1)拆迁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以及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同时被告也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拆迁管理部门,也所谓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的主体特定性。
(2)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介绍,拆迁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或参与人认为拆迁管理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引起。同时关键是认为而非确实存在侵权。是否存在侵权是诉讼中解决的问题,起诉时只要原告主观上认为就行了。
(3)同时拆迁行政诉讼的客体也是拆迁管理机关的针对拆迁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4)拆迁行政诉讼不同于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之处在于“司法性”,同时也是一种司法活动,必须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导下进行的活动。
(5)拆迁行政诉讼不仅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拆迁行政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而且还包括在这种活动中,同时拆迁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因此也能更准确地把握拆迁行政诉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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