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应对方法

2014-06-13 21:49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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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二、裁决书违法的情形:

 

承租人成为裁决的被申请人;

 

估价报告违法(当场要求提供评估技术报告和结果报告);

 

裁决过程中未听取当事人异议,未委托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规程》第10条);

 

未组织当事人调解;(《规程》第10条);

 

裁决书的送达不合法;;

 

未送达裁决申请书、答辩通知书;

 

未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裁决金额不符合补偿方案;

 

裁决书仅给予货币补偿未给予房屋安置;

 

裁决书作出超出了裁决期限;(规程第14条)

 

三、裁决书法律救济途径:

 

1、对裁决书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规程》第16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法》第12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28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复议对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区房管局

 

复议机关:市房管局或区政府

 

复议内容:申请撤销《裁决书》或确认《裁决书》违法

 

2、对裁决书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行政案件由较初作出具体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38条:……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54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诉讼被告:区房管局。

 

诉讼法院:区房管局所在地人民法院。

 

诉讼期限: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诉讼请求:请求撤销《裁决书》

 

3、利用诉讼中止裁决程序

 

根据《规程》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中止方法:提出《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并同时向区房管局提交《中止裁决申请书》。

 

附法条对比

 

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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