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大事 老百姓千万要擦亮双眼

2016-01-07 16:36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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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关于补偿的协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注意什么?北京创为拆迁律师教您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前列: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首先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第二:合同的内容一定要看仔细

很多被拆迁人都是前列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

很多拆迁项目都要求合同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在交房后支付拆迁补偿款,有的项目甚至是要求先腾退房屋,然后才把拆迁补偿合同交给被拆迁企业和支付拆迁补偿款。(后一种合同的履行程序是有很大的隐患的)。曾经有一位企业客户来咨询律师,企业拆除设备后,政府却告知,项目规划有所变动,暂时用不着企业这块地了。因为没有拆迁补偿协议的保护,企业自行拆除设备的损失经过几年的交涉,不仅得不到解决,甚至至今连明确的赔偿数额也确定不下来。

第四: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无效的情形: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其所实施的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无效;

(2) 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3) 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4) 拆迁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5)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有意规避有关法律的规定,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拆迁协议无效。

房屋拆迁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按民法通则规定应互相返还。

较后,北京创为拆迁律师提醒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房屋拆迁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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