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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13年11月28日租用某公司的厂房,租期一年。2014年11月12日,该公司与政府签订拆迁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其中含每平方米350元的停产停业补助费。2015年3月,张某交出房屋钥匙。张某认为停产停业费应是对自己停产造成损失的补偿,某公司认为张某交出房屋钥匙时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双方意见不一,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主张的停产停业费系政府对房屋被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而拆迁行为不仅给承租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亦对房屋产权人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的租赁活动造成损失,故停产停业费应当是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损失的共同补偿,应当由双方共同分配。因张某未能举证因拆迁导致的实际损失金额,故酌情分配停产停业费,其中100元每平方米归张某所有。某公司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创为拆迁律师点评】
租赁期内,涉案租赁房屋被拆迁,出租人应在拆迁补偿范围内对承租人的损失予以补偿,政府对房屋被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并不限于涉案租赁期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应当是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补偿。因张某未能举证因拆迁导致其的实际损失,故因结合租赁期限、租赁金额、搬迁时间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来分配该项费用,从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许多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往往抱有一种抱着等等看的态度。他们认为,只要我能拖得住撑得久,拆迁工作终会因为拆迁进度的压力而接受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条件。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想法。
首先,北京创为拆迁律师不得不重申法律上规定了“久拖不搬”的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法》和《条例》确立了行政[拆除]和司法[拆除]的两种救济手段,面临被拆迁人、承租人“久拖不搬”的情况,拆迁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度申请[违法拆迁],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意图想通过“拖”的方式而阻止拆迁人的拆迁,这是不现实的想法;
其次,在以前的拆迁案例中确实存在因时间拖得过久,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较高补偿的情况,但我们不能把给予较高补偿的原因简单归于简单的等待和拖延。拆迁是一种依法而为之的法律行为,哪些项目应当补偿、哪些情形应当照顾、基于何种标准补偿,都是经由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性文件所规范的,所有的拆迁补偿都是纳入到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的,而不是拆迁人自主决定的事情。
北京创为拆迁律师提醒牵一发而动全身,企业拆迁肯定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丧失一些特别许可的特权等。拆迁后企业迁至别处重建,规模调整,也可能会产生一些人才流失或裁员等人员遣散安置补偿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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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抱有“等”、“耗”、“拖”想法的被拆迁人往往把全部精力集中于补偿款的安置上,而忽视了补偿款分割的法律风险化解。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在补偿款谈妥之前,被拆迁人、承租人往往站成一线,共进共退,以图争取更多的利益。而一旦补偿款落实之后,被拆迁人、承租人以及拆迁关系人会因为之前的权属约定不明而再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为其进行动迁款的分割,拆迁之事本已麻烦甚多,再加上动迁款的分割,更容易出现亲朋关系破裂、子女关系紧张的情况。而这一切,其实都可以通过拆迁前的准备,通过约定各方权利的方式,很容易地把拆迁后的法律风险给化解掉。但很多拆迁人、拆迁关系人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而徒增许多烦恼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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