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拆迁获3万元补偿 现在又拆迁获60万补偿

2021-09-06 08:00   作者:admin_cq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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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前社区搭建的一处20来平米的违章建筑,11年后在房屋征收时,没有任何手续的这套房子居然被当做‘商业用房'获得近60万元的货币补偿。”日前,连云港市民赵东海向江南时报新闻热线反映,按照违章建筑补偿,这笔费用已经高出30多倍。

原房主:这套房子2002年就已拆迁了

提到这处“天价”拆迁补偿的违章建筑,就不得不了解“它”的前身。投诉人赵东海就是这栋房子的真正主人。

今年65岁的房主赵东海告诉江南时报记者,现在新浦区民主路是连云港解放前的老商业街,上世纪90年代之前,这里有一个“天祥记”百货商店,就是他的父亲经营的。

赵东海说,2000年的时候,他为民主路126号这套老宅子上了“户口”。记者看到,2000年1月11日,连云港市国土局给“天祥记”这个老宅子发放了土地证,房产部门另外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

“2002年7月的时候,连云港拓宽通灌北路,紧挨着通灌北路的老宅子就被列入‘红线'范围。”赵东海告诉记者,老宅子拆迁,赵家拿到了3万元“补偿款”。

赵东海说,2002年通灌路拓宽只拆了他家老宅子三分之一,房屋剩余的部分,被市化社区修缮改成两间20来平米的房子对外出租。让赵东海吃惊的是,今年4月份,新浦区征收局在处理这套房子征收手续时,竟然将这套房子以将近60万元的价格,补偿给其他人,对此,他很不理解。

社区原主任:违建怎么能获得这么多补偿?

“我们当年修缮这套房子,其实就是违建。”去年才从市化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这个岗位退下来的赵绍英昨天向记者介绍称,2002年灌北路拓宽后,赵东海家的房子迎街的一面墙被拆掉,考虑到半截房子不美观,于是社区几个领导商议,花费了5000元钱,把这个半截房子修缮之后对外出租。

“房子修缮好之后,受到市里领导的批评,要求社区必须拆除。”赵绍英说,到2004年10月的时候,社区领导商议,将这个房子留在社区是个“祸患”,干脆转让给个人算了。后来,一个姓戴的女子,以一次性付清房款7000元的代价,获得了这个违建房。

对于目前新浦区征收局将这套房子作为商业用房,并补偿给戴姓女子将近60万元的事情,赵绍英表示很不理解。她说,当初转让房子给戴姓女子时,已明确说明是“违章建筑”,怎么能获得这么多的补偿。

房屋征收局:凭转让协议确认了房主身份

赵东海提供给记者一份《民主路街区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上面显示,凡是未经批准建设,又未被城管部门下达限期拆除决定的房屋,按房屋结构每平米补500-800元材料费,赵东海说,由于此房属违章建筑,补偿款一般不会超过两万元。现在竟拿到多出30倍的补偿,实在是“天价补偿”。

新浦区征收局为何将一套违章建筑以商业房的性质给出高价补偿?负责民主街改造的新浦区房屋征收局局长胡海宁向记者介绍说,现在这处房子的“主人”戴姓女子拿出2004年10月与市化社区签订的“转让协议”,凭着这个协议,征收部门确定了房子的“主人”身份。胡海宁说,虽然新房主没有两证等手续,不过根据新浦区2003年航拍图,这个房子出现在其中,所以最终将该处房屋列入未登记建筑,给予其“合法身份”,认定是“商业用房”。

胡海宁说:“补偿金额是评估公司做出的。”

律师:凭直觉确认房屋性质,实在荒谬

“根据2010年发布的《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为准,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准,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可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权,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确权或不予确权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市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对符合准予确权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确权(确定合法权属的性质和面积)。”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指出,新浦区房屋征收部门如果仅凭直觉就来确认房子的性质,的确让人感觉很荒谬。

确认是否是商业用房或者是违章建筑,其实这根本不是难事。按照有关规定,私房自营的,必须有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营业部位在合法建筑范围内,其次依法连续缴纳非住宅用房房产税、土地年租金3年以上,以及有产权人、共有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3年以上。若是房主提供不了这些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工作就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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