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怎样合理进行拆迁补偿

2014-10-14 10:57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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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标准》的文本中,明确了三种拆迁补偿方式。

一是货币补偿。补偿价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区委补偿单价?核定的补偿面积。”

二是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屋,与被迁拆人进行产权调换。”

三是有条件的农民自建房。

拆迁补偿的标准之外,是更为严格的“不予补偿”的条件。

《规定》认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住宅不予拆迁补偿。

除了明确“不予补偿”的条件,还有利益激励。规定还明确,“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在与其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金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

《规定》的出台,提供了政府决策方面对集体土地价值的估量依据。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如何适用法律(2012年4月26日)

(一)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用地类型我国土地资源全部公有,包括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前者指城市市区的土地,后者指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房屋等地上物或为公有或为私有,体现了我国土地所有权与地上物所有权的分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宅基地上的农民自建房;二是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乡镇企业厂房等建筑;三是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组织所有土地的乡、镇、村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四是经依法批准集约使用宅基地,农民整体搬迁上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房。

(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关系

上述四类房屋均存在被拆迁的可能,按照是否涉及征地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征收集体土地时连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起征收,由此产生土地补偿及地上物的拆迁补偿,房屋拆迁成为集体土地征收的结果之一;二是不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拆迁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后腾退土地仍用于具体设施或绿化建设,如拆迁乡镇企业厂房建设乡村公路,拆迁村诊所建设合作医院,拆迁农民宅基地房屋建设绿化隔离带,拆迁铁路沿线林木、民房,确保符合环保标准而不征收集体土地等。

(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适用

(1)对于第一类涉及征地的拆迁,由《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规范调整,通过土地补偿费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来解决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同时进行人员安置或发放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分配原则是:土地补偿费分给农民集体并由其统筹,安置补助费分配给需要安置的人员,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分配给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需要强调的是,农村房屋是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看待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依据自身实际,就评估补偿依据、拆迁程序、权利救济、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实务操作中行政机关角色重叠,既决定征地拆迁,又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又裁决补偿安置争议,还是强制拆迁的申请者或执行者,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很值得商榷。

(2)对于第二类不涉及征地的拆迁,由于不存在国家征收与补偿,而且目前不存在全国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予以调整,对于其是否属于征收行为,是否需要符合公共利益,评估、补偿、拆迁程序如何,权利争议采用何种机制解决等均无统一大案。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指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2011年1月21日已经废除)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事实上,它属于集体土地征收后纳入城市规划区发生的拆迁补偿,是在国有土地而非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相比而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有法可依,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物权法》第42条等。我们除了呼吁制定全国统一的集体地上附着物拆迁规范,或者制定城乡统一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制定征收征用法律外,还应关注各地的相关立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总体上参照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过用地规划、拆迁许可、行政裁决等方式进行管理;将集体土地拆迁分区分为征地和占地,占地拆迁实施方案、旧村改造吸纳基层意见;比照引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另行审批宅基地相结合,以国有土地房屋安置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比照引入强制拆迁,行政、司法、仲裁途径相结合等等,这些地方法规是目前各地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直接适用依据。

综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者随土地征收一并被征收,作为地上附着物得到拆迁补偿;或者不经过征收通过拆迁协议、行政裁决乃至强制方式进行拆迁,用地服务于集体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等合法目的。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法律规范调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各地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是直接适用依据。集体土地房屋随土地征收一并拆迁的,还适用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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