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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拆迁,我们脑海中首先浮现的词,大多是“暴力”、“非法”等,如何区分拆迁是否合法呢?
其实应对拆迁,我们首先应当区别对待,简单地说就是先区分是依法强拆还是非法强拆。
所谓“依法强拆”是指依照征收法或其它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具备强拆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的强制拆除行为。比如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拆除,应当经过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决定送达、法院执行裁定等程序,而且被征收人已经穷尽上述程序经过的救济手段。又如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当经过有执法权的政府部门做出限期拆除决定,该政府部门已依法做出强制执行决定或取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
所谓“非法强拆”是指没有强制执行法律批准文件的强制拆除行为。比如在房屋征收中,如果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属于典型的非法强拆。又如在违法建筑拆除中,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而直接拆除的,属于非法强拆。
房屋所有权人面对“依法强拆”如何实施权利救济呢?
这在征收法或土地法、规划法、行政诉讼法中均规定有相应的救济程序。比如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房屋所有人面对“非法强拆”如何实施权利救济呢?现实中有人选择以死威胁,有人选择武力对抗,有人选择上访、有人选择诉诸媒体等。其结局大多以悲剧或惨败收场。
在办理大量拆迁案件过程中,我们也经历过不少的非法强拆。作为法律工作者,拆迁律师维权的方式永远是依据现行法律、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主张自身的权利。但是,在没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强拆行为,在实践中很难直接提起复议和诉讼。原因有两点:其一、因为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也不知道其是代表个人实施还是政府部门实施,也就是说你根本无从知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谁或者是哪个部门。其二、在复议或立案环节,由于你主张是某政府部门的非法强拆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要么不予立案要么驳回起诉。
为此,我们想到宪法和物权法,两大法均规定: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目前,有许多地方公安机关面对“非法强拆”案件都是避尔不理,那么,公安机关这种不作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关于非法拆迁应该有很多的维权方式,“非法强拆”维权方式有哪些?
可以,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房屋是被拆迁人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这类纠纷一旦无法妥善处理就易激化国家与民众个体之间的矛盾,化解城市房屋拆迁中出现的矛盾事关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在立法、执法方面还不尽如人意。实践中曲解法律、滥用征收权、以权谋私等现象时有发生。只有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变强买强卖为自主自愿的物权让与活动时,才能真正消除恶性拆迁纠纷事件的发生,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拆迁纠纷的总根源,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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