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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介绍,个人独资企业法因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导致了某些规定的缺位,如该法对个人独资企业企转让制度的规定不明晰。只在第17条中笼统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而对转让经营时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未作详细规定,导致变更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原债权人、原债务人之间以及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纠纷数量不断增加,适用法律时也无法明确。下文主要探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的对象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关系,它的适用范围是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转让,原投资人退出企业,由新的投资人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企业性质和名称不改变,只是由新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整体(包括全部资产和企业经营所需的一切部分)接收。另一种是部分转让,原投资人仅将企业营业部分转让出去,自己并不退出企业,此种情形将出现多个投资人,从而导致企业类型的根本改变。
同时这里有必要简要区分一下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合伙企业这三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实体在财产关系、责任形式方面存在的不同。首先,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负有限责任。其次,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对分立,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以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最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债权归属
目前国际上对于企业营业转让前债权归属的立法主要存在以下两种立法例:
其一债权归于受让人。我国的澳门地区以及德国采用了此种立法例。比如德国商法典第25条[1]就规定了营业转让前的债权原则上自动归于受让人,同时对另行约定的情形作了详细说明。
此外债权仍归转让人。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介绍,只有在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时是善意且无过失的时候才发生债务清偿的效力,否则不带来清偿责任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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