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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总体规划也在加快变化,随之而来的就是新建设项目不断涌现,然而土地作为稀缺的资源,不可能被无限制的利用,因此,城市旧址上重新规划建设新的项目成为大多数城市发展的首选。这必然导致众多旧的建筑需要拆迁,其中不乏众多企业、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等。企业拆迁、公司拆迁的纠纷也不断的涌现,无论是规模多么大的企业,遇到拆迁补偿纠纷,企业和公司都处于劣势地位,在政府面前,属于弱势群体。
如果企业拆迁或者公司拆迁遇到不合法的情况,应当如何维权呢?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带领的全国首席拆迁律师团,多年来,专业从事全国的大型企业拆迁和公司拆迁法律维权业务。现在就企业被拆迁人如何维权总结一下,以便大家参考。
一、关于城市房屋征收的审批权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方可决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并制作征收决定书。
疑问一,市辖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作出征收决定?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多有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现象。依据行政法理,政府的权力都是基于法律和法规的授权或委托,没有授权或委托就没有相关的行政权力。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法规将征收决定审批权授权给市辖区人民政府,至于市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因此委托是无效的。因此,我们认为市辖区人民政府无权作出征收决定。
疑问二,开发区管委会是否有权作出征收决定?目前中国的开发区有很多种,设区的市派出的管委会和县政府派出的管委会等。同样根据上述行政法理论,如果有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法规授权给管委会,那么是有权的,反之则无权,这需要专业调查律师针对性的调取证据方可确定。
二、关于征收的程序。
1、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3、评估。《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4、补偿、安置。
5、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6、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迁。《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关于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通过多年的办案实践总结得出,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固定资产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搬迁和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安置费,是指动迁的和异地安置的,过度期间产生的费用。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四)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四、关于评估单位的选择。
在办案过程中,多出现评估单位是政府自行指定,且偶尔有评估单位或人员不具有评估资质。这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五、维权方法。
1、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可以复议或诉讼。但要注意时机的把握。
2、对评估结果或者对评估资质不服可以进行复核和申请鉴定。但时机的把握更重要,一定要在十日内提出。
3、对于政府或法院其他行为不服的 则应当由专业律师团队制定专业法律意见书,向有关单位送达。
4、从各方面讲,企业拆迁和公司拆迁与普通房屋拆迁的差别都很大,维权的方式差别也非常大。需要针对个案依法制定专业维权方案,有时需要非常的维权方式,这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
上一篇:企业拆迁赔偿项目中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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