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为企业拆迁律师谈:企业拆迁标准所涉法律依据

2015-07-15 11:53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098-5616请输入您的电话, 立即免费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补偿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补偿

房屋搬迁征收补偿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免费法律服务平台 全国创为拆迁律师网 网址 www.chuangweilvshi.com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400-098-5616

 

新浪微博:创为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bjchuangwei

 

邮箱:bjchuangwei@163.com

 

关注方式:

 

1、扫一扫左侧二维码关注

 

2、搜索“bjchuangwei”关注

拆迁律师蒋子冬
蒋子冬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410254753……
拆迁律师盛利
盛利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证号:111012……
拆迁律师马桂吉
马桂吉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马桂吉律师已从事……
征地律师万勇升
万勇升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备团队精神,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