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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有媒体报道,武汉武昌火车站一楼房内,拆迁人员将一楼的楼梯中间部位拆除,露出钢筋。当事人介绍:由于和拆迁办没有谈拢赔偿,整栋楼只剩她们一家没有搬走,家里还住着年近80岁的爹爹婆婆,担心上下楼不安全。目前,老人仍住在楼中,无法正常通行。目前,拆迁办、社区正在和当事人一家进一步协商。
在拆迁纠纷中,[拆除]现象愈发频繁。究其原因:是拆迁双方无法就拆迁协议达成一致。利益诉求和预期差异较大,拆迁方往往会利用公权和暴力手段达到手段。作为一名面临拆迁的普通老百姓,同时由于法律知识比较浅薄,为了拆迁的事情是焦头烂额,今天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给大家讲解下关于房屋拆迁的一些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其次大家要了解房屋[拆除]的正常法律程序。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 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 [违法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违法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违法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另外,[违法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户:不要丢失抗争的勇气和不屈从命运的决心,要保护好自家人身财产安全,做好证据保存工作。当不幸遭遇拆迁,面对极度不公平的[违法拆迁],我们应当无所畏惧奋起抗争捍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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