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900-9881 请输入您的电话, 立即免费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案情介绍:
张先生租赁一间门面房从事商品经营,因旧房改造,他所租的平房需要拆迁,房东领取了拆迁补偿款30万余元,张先生认为其中10万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应当归自己所有,于是将房东告上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并作出一审判决。承租人张先生诉称,自己从2003年一直租赁房王二(化名)的门面房从事商品经营,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间,也未约定承租房屋遇拆迁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的分配。2009年4月,因旧房改造,张先生所租的门面需要拆迁,房东就该房屋签订了回迁安置协议,协议载明补偿补助费中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共计50多万元。承租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应当归自己所有,但房东拒不给支付。
因此,张先生将房东王二告上了法院,要求房东返还自己停产停业损失费20万元。
被告辩称,自己与张先生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协议,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款是向其支付的。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该款应当补偿给张先生,两人之间也没有相关约定,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调查,拆迁公司称涉诉房屋面积为80平方米,其按照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认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是拆迁人因拆迁非住 宅房屋,给经营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拆迁不仅给承租人的对外经营活动造成了损失,也对房屋产权人将该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的租赁活动造成了损失。因此,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应当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分配,法院一审判决房东给付张先生10万元。
上一篇:商铺拆迁案例拆迁律师说法
下一篇:选择专业维权律师 智慧致胜之法宝
关注方式:
1、扫一扫左侧二维码关注
2、搜索“bjchuangwei”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