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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5月初本案当事人蔡某位于江苏常州某区一套经营门面房面临拆迁,当月20号蔡某收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责令其尽快搬迁。蔡某认为拆迁补偿数额不合理,茫然不知所措,与拆迁公司对抗凭自己能力无法取得合理的拆迁补偿,于是蔡某通过网上找到了著名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为其维权。
拆迁律师办案过程
蔡某于2012年5月18日收到常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本所拆迁律师从繁多法律程序中找到了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于2012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常州征拆办拆迁行政裁决有误的诉讼。拆迁迫在眉睫之际此诉讼一方面可以缓解时间保全房产;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充分利用时间找出拆迁管理办公室违法的蛛丝马迹,本案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所依据评估报告表面看似合法,然而专业拆迁律师认为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中签字并非蔡某本人所签,在本案中本所拆迁律师根据掌握的证据发现本案中行政裁定违法之处在于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所依据的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违法,常州征拆办公室所出具的行政裁定看似无可挑剔、合理、合法。然而,经过律师的认真分析、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找到了其违法点,据相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市、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本案常州市拆迁办在裁决过程中,未对评估机构产生程序进行审查,即依据不合法产生的评估机构作出裁决,是违法的,因此本案中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至此本案以撤销常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2012年5月18日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本案拆迁律师观点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裁决一旦作出意味着被拆迁人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房屋在满十五日后随时面临被强拆的威胁中,被拆迁人心理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充分运用法律中对于行政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机构资质及产生程序有明确规定,打击其违法点,达到釜底抽薪之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为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奠定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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