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拆迁律师讲堂:怎样利用信息公开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5-07-27 16:08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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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拆迁是一件造福于民的事情。通过拆迁实现了城市和房产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咱老百姓的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拆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对于被拆迁户本身,他们往往处于社会的底层,属于弱势群体,对拆迁征收项目中的一些补偿条款、征收条例却不太清楚,在拆迁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和照顾他们的利益。本期创为拆迁律师讲堂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在征地拆迁案子中,如何利用政府信息公开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呢?这个法规有哪些作用呢?大家知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推行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作为被征地人或者被拆迁人,有权利结合个案情形,向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了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较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实际办案如果出现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情形,被征地人、被拆迁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若其认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本期创为拆迁律师讲堂,希望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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