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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中,征收部门应承担以下义务:
1、征收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城市整体规划。
2、必须在征收决定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内内实施搬迁。委托有关部门实施征收的,应当签订委托书
3、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对于需要周转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周转房。依据相关规定及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安置补偿费、周转过渡费等搬迁费。
4、应当提供符合国际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和其他房屋使用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拆迁安置补偿用房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5、就补偿事宜与被征收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严格遵守并全面履行补偿协议的规定。。
6、接受上级征收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领导,自觉履行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7、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经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处理之后才能搬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处理之后才能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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