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中拆迁人惯用的伎俩

2014-06-13 22:10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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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时拆迁人惯用的几种方式是:以房改成本价向承租人出售产权,协议收购承租人使用权(货币补偿)或对承租人进行异地安置,单向选定评估公司,低价评估房屋价格,向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下达[拆除]令等。而承租人的维权方法也可以有:协议购买房屋产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一、 区分性质由承租人协议购买

 

如前一篇文章所述,目前我国现存的公房性质有: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 其产权直接归国家所有。自管公房:是指由机关、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享有产权并由其自身进行管理的房屋产。

还是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第二条,房管所管理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均须按该办法向职工出售,房屋承租人购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单位自管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可以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该二十九条规定,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由于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的主体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对于直管来说,房管所必须将房屋产权向承租人出售,才能进行拆迁;对于单位自管公房来说,如果单位自愿放弃产权,则可采取房改加危改模式,向承租人协议出售产权;如果单位不愿意放弃产权,则可有两种处理办法:协议收购使用权进行货币补偿,或者重新异地安置,继续签订租赁合同。而从以往的案例中分析,后一种情况非常少见,大多数以协议购买为主,这样便于拆迁人的后一步方案的实施。

 

二、协议不成拆迁人申请裁决

 

按照前述情况,拆迁人应与公房承租人就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协商,当然在协商过程中拆迁人肯定是希望将拆迁成本降到较低,那么在这场利益之争中,被拆迁人就显然处在弱势的地位。

 

双方利益差距如果太大,就很难达成协议,那么较终协商不成,有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就会依据事前对分户房屋进行的测量数据,或者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所需文件向所管辖区域建委申请裁决。根据2005年8月11日较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其实这就意味着政府对拆迁纠纷希望双方通过调解和裁决来解决。

 

三、走进[拆除]程序的前提

 

那么从裁决程序到[拆除]程序的过程还需要一些时日;首先拆迁人要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呈报给建委或房管部门,经过房管部门初步形式审查后,通知双方进行调解谈话。当然这里谈话的结果通常起不到任何作用,但是却可以依据此调解谈话的记录,来下发裁决书,这样将被拆迁人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如果被拆迁人法律维权意识薄弱,就很可能错过有利的维权时机,延误了自有的复议或诉讼权利,这将产生不可挽回的法律后果。裁决生效后,通常会在形式上组织听证程序,走到较后的[拆除]境地。 这无疑给被拆迁人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压力,同样给其在财产利益上造成极大的损失。

 

四、我们要坚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较高院的司法解释还赋予了承租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若不服建委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上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施了一系列的形式法律手段,我们就必须要同样运用法律武器出招维权,维权的有效途径显而易见的肯定是复议和诉讼,但是这里技巧的运用是极为关键的。 那么我们就要不断的用法律知识充实自己,武装自己,在不能独立解决问题时寻求法律工作者的帮助,来真正的实现自己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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