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述】
孙先生是一名澳籍华人,2002年在上海徐汇区兴国路上购置了一处面积为142.9平米的商业用房。2008年7月,由于世博会的城市改造需要,孙先生的房产被列入了拆迁改造的范围之内。在补偿方案的问题上,拆迁方徐汇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希望一次性付清补偿款,包括对房屋本身的补偿138.68万元以及停业补偿25.46万元。但孙先生却希望采取回迁或其他房屋安置的方法,双方僵持不下。同年12月20号,徐汇区房屋管理局举行[拆除]听证会,孙先生参加了听证会之后深感问题的严重性,故决定火速聘请律师维权。经朋友介绍,他来到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咨询相关事宜,并建立了委托关系。
【拆迁维权之路】
接手该案后,蒋律师及其团队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防止房屋被[拆除]。听证会已经举行了,[拆除]令还会远吗?。在获取了听证会的资料之后,蒋律师及其团队发现听证会存在非法剥夺参会人员陈述权利,明显倾向拆迁方的现象。据此,蒋律师及其团队律师迅速向徐汇区政府递交了法律意见书,要求认定此次[拆除]听证会无效,并在基于公正公开的前提下,重新举行听证会。这一招延缓了[拆除]令的下达。12月28日,徐汇区政府举行了涉及各部门、各当事方及代表的拆迁协调会,在会上蒋律师慷慨陈词,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拆除]听证会存在的诸多违法违规之处,论述了由此作出的拆迁裁决的无效性,并提出了涉及外国公民房屋拆迁的处理方式等相关意见。但协调会结束之后,次年1月中旬,徐汇区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等6部门罔顾事实,向孙先生下达了[违法拆迁]令。为了较有效地保住房屋,在与孙先生协商之后,蒋律师及其团队向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违法拆迁]令无效。同时蒋律师及其团队向徐汇区房屋管理局发去律师函,表明了如若行政复议不通,拆迁纠纷必将走向行政诉讼的态度。在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社会影响等因素之后,上海市政府及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一致认定,由徐汇区6个行政部门下达的[违法拆迁]令由于缺乏合理的来源依据无效,要求相关部门对[拆除]事宜进行重新评估。在收到上级的行政复议答复函之后,迫于社会和项目压力,徐汇区房屋管理局主动找到孙先生要求重新进行补偿谈判,并表示会尊重孙先生对补偿方案的选择。较终,孙先生获得了与原房屋面积相当的房屋安置补偿。
【拆迁律师评述】
改革开放,尤其是加入WTO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房地产行业蓬勃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侨民来中国购置房产。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城市的扩张与改造正大张旗鼓地推进。因此,在城市改造的征地拆迁事宜中就难免会涉及到对外籍公民的房屋进行征收与拆迁的问题。就法律程序而言,这种情况要远比对本国公民的房屋进行征收与拆迁问题要复杂得多。而外籍公民由于缺乏对中国法律以及行政与司法体系的了解,往往不知所措,错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机。但有一条准则是普遍试用的,即面对自己不熟悉、难以应对的情况时,及早聘请律师,防止自身权益受到更大的侵害。基于律师的专业调查与法律经验,当事人能够在补偿谈判中占据主动。
就本案而言,在维护权利,争取利益的过程中,采取软硬兼施、内外夹攻的方式,往往会收获不错的效果。本案涉及的一个重点在于拆迁户是否对补偿方式具有选择权。在实际情况中,根据拆迁目的、资金状况等原因,拆迁方往往会选择符合自身利益的拆迁补偿方式,但这经常与拆迁户的情况与利益相冲突。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因此,作为拆迁方应该尊重被拆迁人对法定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利。本案中,由于项目建设原因使得无法通过回迁进行补偿,那么拆迁方应该给予孙先生同等面积的房屋拆迁补偿。